俗谚说:“生在苏杭,死葬北邙”。 洛阳北面的邙山是古代理想中的埋骨处所,也是被盗的重灾区。
盗墓,是渊源古远的社会文化现象。盗墓现象的发生,与人们随葬生活消费品乃至发展为厚葬的情形有关。盗墓行为的最基本的动机是劫夺财产,即“物利”的追求;也有出自复仇心理或认为墓葬物品有“厌胜”等功能。此外,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文化因素。
盗墓有诸种形式,有民间自发的盗墓,也有军政权势集团组织的盗墓。在中国古代,盗墓曾经成为一些地域的普遍风习,成为一些家族的营生手段,一些社会集团的行业。盗墓和反盗墓,是中国古代影响丧葬制度和丧葬习俗的重要因素。中国历代盗墓及其相关现象又涉及中国人传统死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等精神生活形态基本内涵的演变,因而由此也可以透见中国文化的若干隐奥。现今社会空前严重的盗墓现象与文物流失情况,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墓葬中珍贵的历史文化信息的保护和采集,也影响了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这种社会弊病,有它的历史渊源,而历代的反盗墓也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回顾它们,对恢复良好的传统道德、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不无裨益。
中国礼制传统对于墓葬是明确予以保护的。周武王灭商后,即“封比干之墓”,因此取得了“殷民大悦”的政治效应。汉初对岭南割据者赵佗家族墓葬的保护,也成为汉王朝对南越国外交成功的重要因素。春秋时期“齐师入鲁,修柳下惠之墓”、西汉初年“汉祖祭信陵之坟”、西晋初年钟会“西出阳安口,遣人祭诸葛亮之墓”。这些行为都透露出开明的执政者顺应文化传统与附和民众心态的思路。唐太宗贞观四年(630)九月曾下诏:“禁刍牧于古明君、贤臣、烈士之墓者。”表明对这类墓葬的保护几乎无微不至,已经成为一种礼俗。
中国古代社会,坟墓的保护状态往往影响民心和士气,素为社会各阶层所重视。《史记》记载了许多因本国墓葬被敌方控制或毁坏造成的重大影响。如韩国先王墓葬所在地平阳(今山西临汾市西南)距秦地仅70里,韩国恐惧秦人的破坏,不得不俯首称臣。又如在楚顷襄王二十一年(前278),秦将白起攻下楚郢都,烧其先王墓夷陵,导致楚人丧失斗志。在燕齐两国的战争中,田单据孤城即墨抗战,曾经用计宣称:“吾惧燕人掘吾城外冢墓,僇先人,可为寒心。”于是, “燕军尽掘垄墓,烧死人。即墨人从城上望见,皆涕泣,俱欲出战,怒自十倍。”这是因破坏宗族坟墓,反而激起对方斗志的一例,同样也可以说明先人冢墓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史书还有不少因家庭墓葬遭破坏,士大夫因而辞官的事例:如《晋书·华谭传》记载,西晋时,“素以才学为东土所推”的秀异之士华谭,曾以父墓毁而去官;《晋书·何充传》记载会稽内史何充“以墓被发去郡”。《旧唐书》等史籍中也有同样的事例,如唐宣宗时东都留守柳仲郢因“盗发先人冢”,于是弃官回乡。
中国传统农耕社会中,生者之居和死者之居往往相近相安。白居易《朱陈村》诗写道:“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坟墓,曾经是能够长久寄托亲情的象征。坟墓,有时又被认为具有某种能够预示宗族盛衰的神秘作用。历史上还多有“兵革乱离,而子孙保守坟墓,骨肉不相离散”事。坟墓成为凝聚宗族情感的一种文化标志。对于祖国、对于故土的忠爱之心,有时首先直接体现为对于家族坟墓的眷念。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金人犯淮宁,地方长官向子韶鼓动士民抗敌时,就曾经大声疾呼:“汝等坟墓之国,去此何之,吾与汝当死守!”
在宗法制长期有规范性影响的中国传统社会,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唐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表明这种道德规范也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形成了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