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时下最流行的方式,为中国历史上的清官做一个排行榜,那么包拯包大人无疑名列前茅。在民间传说里,这位包青天“日审阳间,夜审阴间”,铁面无私,刚正不阿。铡美案、斩包勉的故事早已是家喻户晓。
然而故事只是故事,传说也只是传说。真实的历史是:陈世美是清初进士,与包大人毫无瓜葛。所谓铡美案,更像是一场关公战秦琼的戏码。至于斩包勉就更是无稽之谈。按照宋朝法律规定,法官与被告人是亲属,或者有很近的姻亲关系的,都必须回避。包拯与包勉为叔侄关系,正在五服之内,如果包拯大义灭亲,必然触犯宋朝刑律。这也就陷入了一个悖论:包大人既知法犯法,又怎能“官清如水”?
诉讼回避,在古代称为“换推制”,首见于《唐六典》:“凡鞠狱管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其中的亲,指负责办案的官员与被告有五服内之亲,大功以上姻亲,或者是被告授业师长。而发展到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更为细致。法官与被告为科考的同年、同门、同科目关系的;审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级关系隶属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前后审两人法官有“亲属仇嫌”关系的,都必须回避。南宋时期,法律对于有应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还要处以杖一百的处罚。
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回避制度的国家之一。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人情的社会。经世致用的中国古代哲学家们,不曾像他们的外国同行一样,苦苦的追寻着神光,中国的哲学温情脉脉,中国的法律充满着人性的智慧。官吏回避制度,正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中国政治智慧的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