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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执法要“回避” 包拯斩侄只是传说

2010-10-11 2:00:00   网友评论来源:一元一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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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一词第一次在刑法志中出现,是在《元史》中。那时的回避制度已经发展完善。除了诉讼回避外,还有一种任官回避制度。

  任官回避制度草创于西汉时期。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刘彻,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锐地意识到了异地为官对维护中央集权,对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的重要意义。到了东汉桓帝时期,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三互法”正式出台,就是“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以东汉官吏史弼为例,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宋代被细化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类。

  亲属回避的范围,比之东汉时期的姻亲回避有所扩大。位及人臣的中央大员,他们的子孙不得在京畿地区任要职。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关系的,如祖父和孙子,不能在同一部门工作。

  职务回避则是指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古人讲究“百善孝为先”。言官与谏官因职责所在,难免会对朝廷施政进行弹劾。如果出现卑亲属弹劾尊亲属的情形,必然与礼不合。

  科举回避是科举取士的必然结果。科举是寒门儒生通向仕途的华山路,因其意义重大,历史上的科场舞弊案层出不穷。为了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开元时代起,凡有与考官有亲故关系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另行考试。到了宋代,“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

  “千里当官只为财”,可以说是明清时期任官籍贯回避的最好写照。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这种避籍也存在一些问题。官员远赴他乡,异地为官,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难。然而通过这样的办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辖地举目无亲,避免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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