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还体现在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上。北魏时明确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隋朝规定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言官与谏官因职责所在,难免会对朝廷施政进行弹劾。如果出现卑亲属弹劾尊亲属的情形,必然与礼不合。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便由于遭到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此外,对部分特殊身份的人如盐商人员,亦有回避之规定:不准他们入选户部司员;如祖孙、父子、嫡亲伯叔、兄弟中有盐商者,其相关的亲属不得在户部为官;如堂兄弟以下远近宗族,即使无运本股份投入,但与盐商系同宗同族,也应引为嫌疑而回避。户部掌全国钱粮、土地及税收等。盐业为国家财税之源,亦在户部的掌握之列。避盐商子弟在户部为官,是防止其亲属徇私舞弊,防患于未然。
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部门,如果是亲朋好友扎堆形成了“家族公司”,必定会产生结党营私、徇私舞弊的顽症,第一把手就是守身如玉,也无法阻止手下的亲属、同学、乡党们的为非作歹,想“执金吾”也投鼠忌器,无论从感情上还是情理上都下不了手。所以,回避制度就是防治徇私舞弊这种顽症的白虎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