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女赵娥 资料图片
古代社会的法律“特权”多为官僚贵族而设,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德行卓著的平民也常常因礼教的原因享此殊荣。究其原因,是因为“礼教”才是人们心目中的根本“大法”,其所提倡的价值观较具体的法律规范更具有约束力。统治者对一些因维护礼教而违法的草民施以法外之仁,有着更为深远的考虑———维护为社会广泛认可又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礼教,这就是“明刑弼教”。
在史书上记载的古代法律案例中有两个典型案例生动地说明了统治者对因礼教而以身试法者网开一面的用意。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战国齐宣王时期,有兄弟二人殴死一人,死者身上有一处致命伤。吏捕兄弟二人审讯,兄弟二人“堂上争死”,都说死者身上的那一处致命伤是自己所为。吏不能裁断,作为疑狱上报了齐宣王。齐宣王颇有法律观念,也感到为难:“皆赦之是纵有罪也,皆杀之是诛无辜也。”斟酌再三,以为知子莫如母,于是告诉断案的人说:“试问其母,听所欲杀活。”即问一问他们的母亲,由她来裁断留谁杀谁。听到吏的询问,这位母亲悲泣不已,最终还是选择了牺牲弟弟,留下兄长,她回答询问的官吏“愿杀少子,以活其兄。”母亲这样解释了自己的选择:“少子是自己的亲生子,长子是丈夫的前妻之子。丈夫在临终时将长子托付于我,如果我选择留下少子而杀长子,岂不是忘夫之托,背己诺言?岂不是以私爱而忘公义?”吏望着悲痛欲绝的母亲,深为感动,于是上奏宣王。宣王也感佩这位母亲对亡夫的一诺千金,不仅下令赦免了二子的死罪,而且赐这位母亲“义母”的称号。(刘向《列女传·卷五》)
第二个案例是东汉酒泉地区有一位孝女名叫赵娥。她的父亲被同县人所杀。复仇原本是男儿之事,但赵娥的兄弟皆因病而亡,仇家暗自庆幸。赵娥虽已经出嫁,且已经为人之母,但却毅然以复仇为己任,她暗携兵器十余载,从不懈怠。终于一次偶然的机会与仇家相遇,她毫不迟疑地杀死仇人。复仇后,赵娥径直到县衙自首,她面无惧色,心无遗恨,对县官说:“父仇已报,请就刑戮。”执掌法律的地方官面对这样一位孝女,宁可辞官也不愿将其置于刑网中,县官脱去官服,劝赵娥逃走。但是,赵娥却不肯领情,她坚持认为为父复仇是自己的本分;而依法量刑是县官的职责。后来,遇到皇帝大赦,赵娥被免罪,州郡在她的家乡对她的孝行进行了表彰,负责教化的太常官也赠予 “束帛”(十匹布),以表彰其孝行。(《后汉书·列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