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察中滋生血腥与腐朽--明
至明代,开国君主虽无学养,却尤为重视历代兴亡经验。表面上看,明太祖和继承者都极力恢复唐宋官制,以示正统。实际上却是弃其精华,扬其糟粕。
废除丞相之后,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内部监察制度更加严密、机构更加繁复,而独立性更加削弱,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从而完成台谏合一,一般都察御史之上又增设总督和巡抚总揽地方监督;都察院外又设监督六部活动的六科给事中。甚至在此之外又设厂卫制度,是为君权完全控制下的特务监察机构,共同构成一张明暗结合的多维监察网。
但明王朝几乎比任何一个王朝都更迅速地迎来行政、军事官僚的整体腐化。总体看来,明代监察制度教训要大大多于经验。
“台谏合一”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更加职能不清、君权制约因素进一步削弱的表现。另一方面,明代御史职权过大,其职能被明文定为“代天子巡狩”,每至府县,官吏跪拜。为御史滥用权力、索贿贪腐大开方便之门。天启年间,东林党与阉党之间的“京察”、“大计”之争,举国官员悉数卷入。监察官员的介入更扩大了党争规模和残忍程度。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这些法家思想成为明代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一手段不但不能发挥实质作用,反而沦为当权者“反监察”的工具。
例如明代严嵩父子当朝时期,“窃政二十年,溺信恶子,流毒天下,人咸指目为奸臣”。但凡弹劾严嵩的,不是被杀就是杖责流放,监察官员虽前赴后继却不能改变既有政治格局。
嘉靖三年(1524年),因谏诤大礼事件,廷杖大臣134人,被廷杖死者多达16人。
明代监察法规虽非常发达,但由于东西厂、锦衣卫等“特别监察机构”超越既有司法、行政秩序,直接对君主负责,更加重了明代官场的血腥程度和腐朽速度。君权高于一切、对君权制约因素的空白造成了明代制度的致命缺陷,使得监察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举步维艰。
中国古代君权是不能分割的,也没有任何第二股力量对其进行有效制衡。在此格局下,单靠监察制度是无法完成约束权力、提高行政效率任务的。哪怕谏者如何忠君爱国,以致死谏、尸谏、碎首谏,如果缺乏分权制约和正当程序的原则作保证,没有真正的无差别法治为监察制度保驾护航,无论多严密的监察工作也只能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甚至是加速腐败的权宜手段,所谓的监察体系和官僚体系也就没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