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刚刚从动物脱胎出来的时期,两性生活杂乱无章,没有辈份、亲缘的分别,优势原则起决定性作用。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同性之间经常发生争夺异性的冲突,有的人甚至丧命于这种争夺和冲突中。另一方面,这种杂乱性关系造成了一部分人由于近亲血统而在自然选择中淘汰。这样,原始人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了在某些条件下性生活对人类生存的危险性,便开始对性关系加以规范、限制,于是性的禁忌就产生了。人类最先的性禁忌,根据摩尔根的研究,是区分性交关系中的辈份,不同辈份的异性不发生性关系,同辈异性可为“夫妻”。接着而来的是亲缘分别:同一氏族中的男女不发生性关系,婚姻关系只存在氏族与氏族之间,人们到其他氏族去寻找配偶。这两种禁忌造成了两种婚姻:血婚制和族外婚制。由于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习俗,各民族的通婚范围又呈现出各自不同的文化特点,本文对西藏的少数民族如藏族、珞巴族、门巴族、人等的通婚范围作一简要介绍。
一、藏族
1、血缘外婚
藏族讲究严格的血缘外婚,凡有血缘关系的男女是严禁通婚的。“女的要经过七代,男的要经过二十一代才行。实际上要被人遗忘这两家有血缘关系才能提亲。”
血缘外婚排斥了所有的血亲关系,使血缘亲内部的联姻成为不可能。亲属通婚是不允许的。在旧社会中一般人们认为,人是骨头和肉结成的,亲骨肉间是不能发生性关系的,骨头是父传的,肉是母育的,但骨头永远不变的,所以父系亲属永远不能通婚,除非是已经不能相认的时候。而肉是可变的,所以母系亲属只要转七代以后便可通婚了。”
如果男女双方有血缘关系而成婚被发现了双方需到“端”的地方的尼玛佛塔去洗垢,如系近亲,绝不准他们结婚,如果是远亲则可通融让他们同居下去。过去这种结合的人有些地方被舆论斥责他们是有罪人,要受歧视,认为“这种人踏过的地方不长草,趟过的水不能喝。”“近亲结婚会使整个村庄连续八代不吉利”,“青草要干枯,水源要枯竭,老天都不下雨”等等不仅舆论很多,还要告官惩办。亲朋好友也与其疏远不来往。
2、阶级内婚
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现不存在明显的等级对立。但在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中,农奴主阶级只能在同等级内互相通婚,严格实行阶级内婚制,贵族和贵族通婚,一般等级的人和一般等级的人通婚,“不干净”的人和“不干净”的人通婚。一般等级的人和“不干净”的人通了婚,所生育的子女也被认为是“不干净”的。例如 “差巴”一般只愿和“差巴”结婚,而不愿和“堆穷”手工业者结婚。女儿出嫁是这样,招女婿也是这样。这也是讲门当户对。一般认为与“堆穷”手工业者结婚就降低了身份。“堆穷”与“差巴”结婚当然乐意,但“堆穷”也绝不与手工业者结婚,认为手工业者是最低贱的。因此手工业者,夫妻双方家庭往往都是同行。
限制最严的是对杀羊的,连最贫穷的“堆穷”也不愿和其通婚,即使是一户富裕的杀羊人。因为人们认为杀羊人的骨头和血统不干净,因此杀羊人只能与杀羊人通婚。
铁匠和杀羊人一样是下贱的,但是杀羊人和铁匠也不能通婚。如通了婚生孩子则被社会上认为是最下贱的,比铁匠和杀羊人还要下贱。他们的孩子专门有个叫法“梯查日”意思就是最坏、最肮脏之物。
阶级内婚在农区比牧区严格。以上的阶级内婚制基本上都在农区实行,而牧区由于对等级的划分不甚严格,也就不存在所谓严格的阶级内婚。
3、在与其他民族的通婚范围
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藏族禁忌与回族通婚,但不太严格,与回族通婚的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实例。此外,与其他民族通婚没有什么特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