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供应规定
1960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对在京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在副食品供应方面给予照顾,相关方案和意见原则上也适用于全国各地区。
一、特殊供应办法,分为以下三类(自十一月起根据中央指示,党内照以下标准再减半,纸烟不减):
第一类,副委员长、副总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供应标准是:每户每天肉一斤,每月鸡蛋六斤,白糖二斤,甲级烟两条。
第二类,人大、政协在京的常委,国务院各部、委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高法副院长、高检副检察长,人大、政协的副秘书长,各民主党派中央的主席、副主席,在京的高级知识分子中的一级人员,以及党政群同上述职务相当而名义不同或者工资级别在七级以上的其他人员,供应标准是:每人每月肉四斤,白糖二斤,甲级烟两条,鸡蛋三斤。
第三类,全国人大在京的党外代表和全国政协在京的党外委员,国务院各部委党外的正、副司局长和党外的国务院参事,各民主党派在京的中央常委,在京的党内外高级知识分子中的二级、三级人员,以及党政群同上述职务相当而名义不同或者工资级别在十一级以上的其他党外人员,供应标准是:每人每月肉二斤,白糖一斤,甲级烟两条,鸡蛋二斤。
以上三类,鸡蛋一项均看货源情况,少的时候少供应,没有的时候不供应。
经济困难时期,各地政府对部分特需人员的副食品供应,都给予了特殊照顾。比如对运动员,凡是达到国家“运动健将”一级水平的,在京比赛期间,每位每天供应鲜肉4两。据考,当时享有这一待遇者仅两位:陈镜开(举重)、穆祥雄(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