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弃即位之初的诺言
雍正在位13年,制造了查嗣庭等十多起文字冤狱。乾隆可能是为了记取历史教训,在他即位初年,颇表现了某些开明。大学士鄂尔泰曾奏请回避御讳。乾隆说:“避讳虽历代相沿,而实文字末节,无关大义也。”他宣布:“嗣后凡遇朕御名之处,不必讳。”如遇“弘”二字,“上一字着少写一点,下一字将中间禾字,书为木字,即有避讳之意矣”。
乾隆还曾说,“(朕)自幼读书宫中,从未与闻外事,耳目未及之处甚多”,要求群臣“各抒己见,深筹国计民生要务,详酌人心风俗之攸宜,毋欺毋隐”,“即朕之谕旨,倘有错误之处,亦当据实直陈,不可随声附和。如此则君臣之间,开诚布公,尽去瞻顾之陋习,而庶政之不能就绪者鲜矣”。作为一个封建皇帝,能认识到这一点,并能向群臣公布,真是不容易的。
乾隆元年,监察御史曹一士曾上《请宽妖言禁诬告疏》,指出康熙、雍正时期文字狱的弊病:“比年以来,小人不识两朝所以诛殛大憝之故,往往挟睚眦之怨,借影响之词,攻讦诗文,指摘字句,有司见事生风,多方穷鞫,或致波累师生,株连亲故,破家亡命,甚可悯也。臣愚以为,井田封建,不过迂儒之常谈,不可以为生今反古;述怀咏史,不过时人之习态,不可以为援古刺今;即有序跋偶违纪年,亦或草茅一时失检,非必果怀悖逆,敢于明布篇章,若以此类悉皆比附妖言,罪当不赦,将使天下告讦不休,士子以文为戒!殊非国家义以正法,仁以包蒙之意也。”
曹御史冒犯陈言,对清王朝康、雍两代的文字狱造成的祸害条分缕析,切中时弊。也可能受曹御史此奏疏影响,在此后的十多年间,文字狱较少见,但在乾隆十五年以后,即孙嘉淦伪奏稿以后,他就背弃了自己的诺言,不只不许臣民“据实直陈”他的“错误之处”,而且对臣民的诗文吹毛求疵,断章取义,随意附加 “影射讥讽”等罪名,杀人无数。乾隆言行矛盾,于此可见。
一般认为,乾隆四十七年以后,文网稍宽,对下面官员或因邀功或因畏罚而送上来的文字狱案,乾隆有时批示:“朕凡事不为己甚,岂于文字反过于推求?”“毋庸深究”等。也有人侥幸逃过此难的。
但纵观清史,康熙、雍正、乾隆相比,在制造文字狱上,应说以乾隆为最甚。
按《大清律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男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姐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还有史料说:罪人家的十五岁以下男幼童可免死,但在给付功臣之家为奴之前,俱应先予阉割,十分残忍。上述许多以“悖逆”罪判决的文字狱,大都是按此处理。御史汤先甲曾上奏折,建议:凡收藏野史之类的案件,不宜视为大逆而过分诛求,结果被乾隆严加申斥,将原奏折掷还。自后无人敢再提。
乾隆更一再下令各省督抚大员和各级官吏,搜查禁书。对于有积极表现的,就奖励升官;对于不积极的,就予以申斥治罪。因此各级官员都战战兢兢,到处搜查禁书,翻箱倒柜,弄得各州县乡里骚然。官员们在处理案犯时也就无限上纲,宁枉勿纵,而何谓“悖逆”,何谓“禁书”,又没有个标准,所以奸人就可以乱加解释,挟嫌诬告,或因敲诈不遂而告发。
在这种社会风气下,势必产生一批文化鹰犬,如浙江巡抚觉罗永德在乾隆三十三年向皇帝密报:“为查获行踪妄僻,诗句牢骚可疑之犯……臣谆饬各属,不论穷乡僻壤,庵堂歇店细加盘诘。”官府尚且如此,一些无耻文人更为虎作伥,用各种卑鄙手段获取告密材料,以为自己升官发财进身之阶。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说:“文字狱频兴,学者渐惴惴不自保,凡学术之触时讳者,不敢相讲习。”鲁迅也说:“为了文字狱,使士子不敢治史,尤不敢言近代事。”
在这种文化专制恐怖主义之下,曹雪芹写《红楼梦》时不得不声明,此书大旨言情,不敢干涉朝廷,都是些“贾雨(假语)村言,甄士(真事)隐去”,其良苦的用心都是为了躲过残酷的森严文网。当时的士人绝大多数也终日战战兢兢,提心吊胆过日子,更不敢言创新和改革,只能谨守“祖宗之法”,终日揣摩上意,歌功颂德,唯唯诺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