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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野蛮与文明相映诞生在斗兽场中

2010-11-11 2:00:00   网友评论来源:神州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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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时期,罗马的文化、政治和法律得到广泛的传播。罗马人在帝国范围内(尤其在那些还没有城市文化的地区)积极建设大型城市居住区,并赋予这些城市与罗马人同样的权力。上层阶级统治着这些城市,他们因此更加效忠于皇帝。帝国成为罗马官僚控制下的唯一中央集权政府。在文化方面,这一时期与奥古斯都时期同样具有创造力。尼禄时期,生活着罗马历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塞内加(公元前4年—公元65年),他信奉古希腊斯多葛派的学说。一个世纪以后,皇帝马可 ·奥勒留本人也是一个斯多葛派的哲学家。讽刺诗人尤维纳利斯(公元60年—140年)和佩尔西乌斯通过挖掘日常生活、城市堕落和人口膨胀问题,创作出反映罗马文化中道德败坏的讽刺诗篇。塔西佗(公元55年—117年)则可能是最伟大的罗马历史学家。

  在这一时期,与东方的贸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兴盛,其贸易通道主要为“丝绸之路”。这条商路沿用了几个世纪,从地中海沿岸延伸到大夏直至中国。公元前 1世纪,老普林尼在其《自然史》中抱怨, 每年与印度、阿拉伯和中国(赛里斯国)的贸易要花费至少一亿塞斯特斯(古罗马的货币单位)。中国《后汉书》记载, 公元166年罗马皇帝安敦(即马可·奥勒留·安东尼)派遣使臣到达中国境内。根据一段史料记载, 罗马人一直想直接与中国人贸易,但为安息(帕提亚人)所阻, 因为安息人要保持自己在丝绸贸易上的垄断地位。这段记述为丝绸之路上的考古发现所证实。这些考古发现包括在楼兰和河南发现的埃及衣物和罗马玻璃器,在远东的其他考古发现也间接证明了这点,如在越南南部俄厄发现的马可·奥勒留时期和安东尼·庇护时期的罗马硬币以及同时出土的一面中国汉代晚期铜镜和各种印度文物。

  在这一时期,罗马进行了最大规模的建筑活动,其中包括营建罗马的万神庙和科洛赛姆,后者即罗马圆形大剧场,供角斗士比赛。所有伟大的工程都建造于这一时期,包括大规模的引水系统:罗马城本身有11条引水渠,可将3亿加仑水从周边的山区输送到城市中。在医药方面,罗马人在公元1—2世纪取得了显著进步。盖伦可能是古代世界最伟大的一位医学家,他生活在2世纪末,动脉血液循环是其最重要的发现。

  马可·奥勒留死后,他那继位的儿子康茂德被证明是残暴的而且不称职的皇帝。他公然挑衅元老院, 整日酗酒作乐。公元192年,他被宫廷侍卫谋杀。这时的罗马帝国面临着危机。在东方,一个新的帝国萨珊王朝在伊朗兴起,并企图重塑昔日波斯王朝的辉煌。在北方,日耳曼部族开始成群结伙帝国

  古罗马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和国家关系法(用于调节罗马人与其它民族之间的关系)。从公元二至六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至公元534年在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事实的一方。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武力和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之根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起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未成年人也不得参与公务。

  ●人人都应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为自己可以遗弃孩子,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家长或监护人如果弃自己的孩子于死地,则当孩子被他人出于同情之动机救助后,原家长或保护人根本无权得到孩子,因为任何人都无理由声称一个被他弃于死地的孩子依然属于他。

  ●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

  ●当几名罪犯与同一桩案子有牵连时,对他们的审讯应从其中胆小怕事者和年幼者开始。

  ●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然而在涉及与王侯有关的叛国罪时,如果需要提供证词,且为情势所迫,则所有人都无一例外地应接受拷问。

  ●拷问不应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之原则。

  ●在涉及自由问题时,如果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有争议,则不必通过拷问来寻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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