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艺谋的镜头里,唐朝后宫竟然如此
唐朝法律非常强调正妻的优越性,正妻和小老婆,简直不可同日而语。《唐律疏议》当中涉及“斗讼”的内容,很显然,不拿姬妾当回事儿,更不拿奴婢当人。其中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什么意思呢?宰杀一名无辜婢女,至多判一年徒刑了事。如果这些婢女有罪,被主人杀了,那么,只需要承受“杖一百”的处罚。
根据《唐律疏议》规定,相应的徒刑,还可以出钱赎罪,具体价码是:“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法律不再令人敬畏,小老婆群落的地位,便更加危险。这些痴情女子永远变不成“正妻”,那些悲惨的女奴,也永远脱离不了“贱籍”,王法条条,只是在欺负弱势群体,怎能不叫人心死?于是,就出现了大批的“悍妻”、“妒妇”。类似的例子,在唐朝比比皆是。斗争的结果,还是正妻占上风,她们经常背着丈夫,残忍地迫害那些姬妾,要么用筷子扎瞎双眼,要么推到井里、填满石头灭迹。在姬妾婢伎之间,草菅人命者,更是多如牛毛。有法律撑腰,人性的罪恶便可大行其道。男人对此也无可奈何,只能眼巴巴地看着。
通常情况下,皇帝可以拥有以皇后为首的120个女人,皇后为嫡妻,她拥有单独与皇帝相处的资格,其它姬妾不能与丈夫独处,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经过皇后的批准。--这种制度在明清皇宫更进一步:皇帝选中侍寝的妃嫔后,要将名单送给皇后审阅,假如皇后应允,便加盖皇后印。假如皇后坚决不盖此印,皇帝也往往没有办法。如想废后、更换嫡室,那往往要影响皇帝的身后名誉,除了昏君,没有谁愿冒这个风险。